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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积分落户政策25问(官方发布)

一、 居住证积分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第三条规定,居住证是境内来津人员在本市就业、居住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以及通过积分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第二十九条规定,居住证积分制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入户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根据指标的总积分,排名确定申请人入户资格。

二、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是如何规定的?

答:《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了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评分加总累计积分,根据年度积分入户人口指标总量,排名确定积分入户人员。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我市人口总量、用工需求及公共资源承载能力,负责制定年度积分入户指标计划,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积分入户人口指标总量,并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包括4大类、13项指标,各个指标累计相加为最终积分。具体情况是:

第一类为基本分。包括年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住房等指标,体现了鼓励年轻适用、就业稳定、居所稳定、较高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水平的外来人员落户的原则。

第二类是导向分。包括职业(工种)、落户地区指标,主要目的是鼓励紧缺职业人员落户,发挥在中心城区周边地区落户的导向作用。为了满足本市有关行业对紧缺人才的需求,鼓励人力资源对紧缺行业的优先满足,对外来从业人员的职业工种,依据《天津市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评定的紧缺程度,给予相应的导向分值。同时,为了缓解中心城区的人口压力,对申请落户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县和环城四区的人员赋予相应导向分值。

第三类是附加分。包括纳税、婚姻状况、奖项和荣誉称号、工作年限、退役军人等指标,主要目的是鼓励对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配偶也在本市就业、获得国家级奖项和荣誉称号、拥有有效的中国发明专利或者退役军人服役期间立功,为天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落户,设置一定的附加分值。

第四类是负积分。包括守法诚信减分指标。是指对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刑事犯罪的、提供虚假信息、信用不良等情况进行减分。

三、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积分?

答:居住证持有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积分:

(一)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居住证;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2016年申报指导分值为140分)。

四、如何理解“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的规定?

答:是指申请人在本单位(申报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不含补缴)。“满1年”是指为申报月份的前一个月为截止时间向前推12个月,且这12个月缴费的时间、险种符合相关规定。

五、申请人如何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应当准备向本单位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申请积分应当登录市居住证积分专栏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填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并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结合自身的情况准备相应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给用人单位整理汇总: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和毕业证书;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结婚证、配偶在本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证明;
(五)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证书、荣誉称号及表彰决定;(六)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二、三等功的证书、立功受奖登记表及退出现役登记表;
(七)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申请人生育或者收养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审批证明或收养证明;
(九)申请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十)颁证日期在3个月内的中国发明专利登记簿副本;
(十一)申请人交件之日前1个月内的简版个人信用报告。

六、到人力社保部门窗口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到人力社保部门窗口应当提交单位证明材料和个人材料两部分。

(一)经办人提供必要的单位证明材料包括:

1、经办人身份证明及用人单位委托书;
2、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4、积分联办系统自动生成的预约凭证。

(二)经办人提供申请人实际情况相对应的个人材料,包括职称证明、职业技能资格证书、高级技工学校学历证书、奖项和荣誉称号、婚姻情况、退役军人立功证书及个人信用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详细说明如下:

1、职称证明:

视本人情况提交以下职称证书、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通过评审或认定方式取得,由省、部级人力资源(职称)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水平证书;
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对应中级职称;
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职称的,提供加盖单位人力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复印件;
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职称、执业资格的,提供加盖单位人力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考试资格审核表复印件。
国家已经公布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不再计算积分。

2、职业技能水平证书:

提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核通过的,直接予以确认;
由中央部委、行业协会等特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坐落我市辖区范围的企事业单位职工考核通过,并在市人力社保局履行备案手续的,予以确认;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其理论知识考核成绩予以认可,操作技能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复核,成绩合格的予以确认;
由其他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其理论知识考核成绩予以认可,操作技能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复核,成绩合格的予以确认(省市间签署相关合作协议的除外)。
国家已经公布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不再计算积分。

3、技工学校学历证书:
申请人是高级技工学校高级技工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核查无误的,按照大专学历确定积分。

4、奖项和荣誉称号:
提交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项的证书原件、复印件及获得表彰奖励的决定(通知)等文件的复印件。

5、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二、三等功的立功(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

6、个人信用报告:
申请人交件之日起前一个月内的简版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持身份证到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办理。

7、婚姻情况:
积分申请人配偶在津就业的,且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五险)满一年的,应提供配偶本人结婚证、身份证及复印件。

七、用人单位办理积分入户的流程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办理积分入户的流程如下:

(一)填写表格,收集材料:
申请人下载《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填写后交予用人单位。

(二)网上办理:

  1. 登录居住证积分专栏网站完成注册;
  2. 填写申请人信息;
  3. 测评指导分值;
  4. 达到指导分值的,用人单位可通过网站预约受理时间,按照预约时间携带相关材料到积分受理点办理相关手续。

(三)现场办理:

  1. 到积分受理点公安部门窗口对申请人及其随迁子女的户籍身份、落户地点等申请条件进行前置审核;
  2. 公安部门前置审核后,到人力社保窗口递交材料;
  3. 人力社保窗口受理后,经办人再将有关材料分送至积分审核的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
  4. 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逾期不再受理。

八、如何理解“用人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由居住证持有人本人申报”?

答:用人单位当期申报只有一名申请人的,该申请人可以按照单位申报程序完成网上注册、登记信息、测评指导分值后,按预约的交件时间持用人单位的委托书,按规定直接申报。

九、社会保险积分如何计算?

答:社会保险积分按照缴费每满一年,养老保险积4分,其他险种各积2分计算,可分险种单独计分,五项保险每满一年积12分。申请人积分时社会保险缴费不足整年的,积分可按险种分值计算到月后进行累加。

积分申请人在本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六年的;积分申请人配偶在本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一年的,可以按照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规定的分值计算积分。

个人缴费窗口参保缴费的年限及积分不予计算;积分申请人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算积分;但是年龄不超过35周岁,并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申请人,按规定补缴的社会保险除外。

十、补缴社会保险费计算积分的人员,年龄的时间节点及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时间节点如何确定?

答:积分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计算积分;但是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并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除外。

“35周岁以下”的计算时点为:上半年申请的为上一年的12月31日,下半年申请的为当年6月30日。
颁发“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计算时点为:上半年申请的为上一年的12月31日,下半年申请的为当年6月30日。

十一、哪些奖项和荣誉称号可获得积分?

答:《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奖项和荣誉称号”规定如下:
(一)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
(二)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待遇;
(三)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
(四)有效的中国发明专利。
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均为参加工作以后取得。
如申请人同时提供荣誉称号与有效的中国发明专利,则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十二、职业(工种)需求程度如何确定?

答:经确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标明的职业(工种)名称,与现行天津市《年度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相比较,二者名称一致的,按照相应的紧缺程度计算积分。

职业(工种)需求程度项目的积分,以提交积分申请年度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需求程度目录为准,如当期未公布需求程度目录的,以上年度公布的目录为准。

十三、社会保险、纳税、住房公积金计算积分的时间结点如何确定?

答: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计算结点;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计算结点。

十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计算积分的时间结点如何确定?

答:上半年申请的,证书、证明的颁证、发放时间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时间,上半年予以计算积分;下半年申请的,证书、证明的颁证、发放时间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时间,下半年予以计算积分。

十五、如何确定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结点?

答:法定退休年龄以实际报送材料的时间为准。

十六、申请人不能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的,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如不能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的,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负积分”中“守法诚信”的“有信用不良记录减30分”的规定执行。

十七、如何理解“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积分落户”?

答:(一)不具有合法户籍身份的(即:无户籍人员和公民身份号码重号、错号人员);
(二)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积分入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积分期间因犯罪获刑的。

以上行为是指申请人在当期办理居住证或积分入户过程中所发生的行为。

十八、5人及以上的用人单位如何提供个人收入全员全额申报明细?

答:用人单位登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选择“统计查询”项下的“查询申报明细”项目。
截图并打印一份申请人连续12个月的申报明细,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时间节点以申报月份前一个月为截止时间向前推12个月。截图的申报明细只选择证书号码、姓名、申报月份、申报起始日期、收入额五项内容,其他项目略去。

十九、申报积分的受理时间、截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可登录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网站,于每年的1月至4月和7月至10月申请办理,申请材料提交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

二十、申请人需要落户在集体户口的,应当到哪里办理积分申请?

答:需要落户在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属单位(包括大型用工企事业单位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负责申报。申报由用人单位(集体户口所属单位)通过网上注册、登记信息、测评指导分值后,按预约的交件时间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在其他区县设立的居住证持有人积分受理点申报。

二十一、积分如何公布,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如何申诉?

答:积分申请受理窗口每年6月公布上半年积分,12月公布下半年积分,并通过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网站公布。积分公布时间为三个工作日。

公布期内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持加盖单位公章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复核申报表》向积分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二十二、如何确定积分排名先后?

答:首先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对申请人积分进行排名。出现分数相同的,以在本市居住证登记或暂住登记的时间早者为先,依然相同的,以社会保险积分高者为先。

二十三、如何确定入户人员?公示期如有异议的,如何申诉?

答: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年度积分入户人口总量指标和积分排名情况,于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批确定积分入户人员公示名单,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市人力社保局积分窗口反映或举报,经核查确有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逾期不再受理。

二十四、提交材料原件的退回程序?

答:在提交的材料中,含有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等原件需退回的,在申报期入户名单公示后的6个月内,应由申请人(经办人)携带身份证、材料接收凭证到原交件窗口取回,逾期不再承担保管责任。

二十五、取得落户资格的积分申请人后续应注意什么事项?

答:积分申请人取得落户资格,办理落户手续后,应当依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人力社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建立协查机制,对通过积分落户的人员参保缴费及其他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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