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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接收须知

提示:在办理档案接收相关手续过程中,流动人员应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提供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因提供虚假材料而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流动人员负责;根据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一、省人才交流中心可以接收以下六类档案

    1.调动人员档案原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经调动或流动手续转往省人才交流中心的人事档案。

    2.辞职辞退人员的档案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的工作人员人事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异地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的,档案须经当地人才服务机构转接;垂直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辞职的,参照“调动人员档案”办理。

    3.毕业生档案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可凭学生本人《就业报到证》或个人申请将档案转入我中心。

    4.非公单位就业人员档案在郑州市范围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自由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5.单纯学籍档案。非普招类毕业生学籍档案、超过择业期仍未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普招类毕业生学籍档案、归国留学人员档案,此类档案存档时,需审查其学历认证报告书和此前的履历证明、工作鉴定等,情况不明、材料不全的,不予存档。这三类人员,如果此前有参加工作的手续,学籍档案应放回原单位归入本人档案中,不得单独将学籍档案存入我中心。

    6.人才服务机构转入的档案。从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入的档案。

    二、所需材料:

    1.密封、完整的人事档案或学籍档案;

    2.人事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如实反映存档人员的出期、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职务任免、职称评审、奖励处罚、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

    3.调动人员的档案,存档时须提供在郑州单位工作的《劳动合同》;

    4.档案转递通知单;

    5.以单位名义集中办理的须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单位接收函,个人自行办理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6.毕业生存放档案要求提供就业协议书(经郑州工作单位和我中心盖章)原件或郑州工作单位相关证明,如《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等。 

    三、办理流程: 

  1.录入信息后,将档案和相关材料一并交工作人员审核。

    2.符合接收条件的,办理存档手续;材料不全的,退回原单位补充材料。

    3.不符合接收条件的,退回并说明原因。

    四、有关说明:

     根据可接收档案的不同情况,存档人员可选择以下不同转档方式办理存档手续:
    1.原单位具有档案管理权限
   (1)持身份证和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到中心申领《商调函》;
   (2)回原单位办理人事档案、人事关系调转手续;
   (3)凭身份证和原单位出具的干部(工人)介绍信办理存档手续。

   (4)对于档案主要材料不全或未出具干部(工人)介绍信的档案,存档人员应补齐相关材料后存档;如放弃补充,按照档案单纯保管方式办理存档手续。
    2.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
    ⑴根据人调发[1991]14号和[1992)18号文件规定,辞职辞退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核或批准后,由单位将审核或批准材料和人事档案移交省人才中心;
    ⑵省人才中心验收辞职辞退材料和人事档案,合格后出具相关证明,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原单位;个人持身份证和辞职辞退文件办理存档手续。

    3、普通院校毕业生

   (1)择业期内普招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开往我中心或我中心的人事代理立户单位),我中心按照人事代理方式办理存档手续;如就业报到证不合要求,毕业生可选择改签后办理或不改签按照档案单纯保管方式办理。

  2)超择业期及未办理就业手续的各类院校毕业生提供毕业后工作经历证明和工作鉴定、《就业报到证》或学历认证报告办理存档手续。
    4、非公单位就业及其他社会管理人员,提供工作经历证明和工作鉴定,持就业单位委托存档介绍信或个人申请,办理存档手续。

    5.人才服务机构转入

   1)持本人身份证和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存档凭证到省人才中心申领《商调函》;
   (2)回当地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  

    以上存档,经过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唯一性审核之后,办理存档手续;档案材料有严重问题的,退回原单位;接近或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经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后,档案随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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